成都女大学生带猫就诊反被抓伤成十级伤残 诊所医生被判赔偿近10万元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我应聘的是电视台的主持人,现在脸被抓伤了,该怎么办?”成都女大学生陈某是某高校播音与主持专业学生,毕业后,她想应聘电视台的主持人,却在一家宠物诊所遭遇了“意外”。
2020年5月28日,陈某带着自家猫咪,前往成都一家宠物诊所检查。宠物诊所的工作人员王某在一间空间较为狭小的诊室接待了她,并为猫看诊。
在这个过程中,该诊室里还有一只体型较大的布偶猫,该诊所和兽医王某并未将该布偶猫带出诊室。此后,陈某在与王某沟通猫的病情时,该布偶猫突然抓伤陈某的脸部,致使陈某脸部当场出现了多条血痕。
2月10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赔偿各项费用93657.9元,并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女大学生带猫就诊反被抓伤
赔偿金额协商陷入僵局
这次事故发生时,诊所内仅有陈某和王某二人在场,诊所内部没有监控录像。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王某与陈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1日,陈某问,“医生,抓我那个猫是布偶吗?”王某回答,“是的,梵色布偶。”
陈某说,“布偶不是很温柔嘛,我也没搭理它没逗它的就突然抓我,我就想不通”,王某称他应该是在发情,想去挠十一(陈某的猫的名字),所以第二天我们就给他做了”。
2020年6月3日至4日,陈某询问,能否复制当时的监控录像,王某回复说,诊所监控看不到诊室内情况并且好久没有开。
陈某则表示,自己当时没有任何逗猫、招惹它、喊它、和它互动、吓唬它等类似行为,“打进门起我就没搭理它,它自己突然跳起来抓我。”
王某在陈某受伤后、双方未就赔偿金额协商陷入僵局前,王某一直认可其饲养的猫抓伤陈某的事实,并承诺承担赔偿责任,从未提出过陈某或陈某的猫对伤害发生应承担何种责任,可以一定程度上还原当时事发经过。
庭审法官认为,该案现有证据显示王某的猫抓伤陈某面部的事实,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对王某饲养的猫抓伤陈某面部造成其面部损伤的事实予以认定。
宠物猫伤人
饲养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提到为何宠物猫会伤人一事,王某当时向陈某解释,该布偶猫可能处于发情期,所以情绪不稳,容易失控伤人,并承诺其会承担后续所有的治疗费用和交通费用,安慰陈某及时就诊。
后来陈某又接种了狂犬病疫苗,同时分别前往了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草市街分部、成都市医大整形美容研究院进行治疗,共计看诊7次,后续还将继续治疗,但是面部疤痕已经不可能完全祛除。
而陈某所应聘的成都电视台主持人的岗位受到了影响,并且很难再在任何需要出镜的岗位上应聘成功,该情况对陈某的工作、未来职业规划都造成了影响,陈某为此情绪低迷,精神状态不佳。
陈某在经过7次治疗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其脸部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陈某脸部疤痕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动物伤人 饲养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该案中双方争议的陈某所受伤害是否由王某饲养的猫造成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王某在2020年6月的聊天记录中认可陈某“没有任何逗猫、招惹它、喊它、和它互动、吓唬它等类似任何行为”,足以证明陈某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导致其自身受伤,所以陈某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王某全部承担。
陈某主张诊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案直接侵权人并非诊所,无证据证明伤人的猫系诊所饲养、归诊所所有,王某的身份是否为诊所的共同经营者并不影响动物饲养者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对陈某主张诊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
此外陈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且疤痕位于面部,其主张支付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为3000元。
法官提醒,文明养宠、加强管理,不让自己的宠物影响或伤及他人是每位宠物主人应当重视的问题。宠物本身没有能力去承受过错,不要让自己的过错,成为伤害他人、伤害宠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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